2.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三筆土地均為雜樹林地,無路可達。但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357─1地號土地上有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一筆,建號為同段43建號,門牌號碼為:新竹縣芎林鄉五龍村211號,然現場查封履勘時並未發現此棟建物。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如存在,亦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9.
357─2地號土地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林地,不得移轉於外國人。非我國國民不得應買。
10.
依登記謄本記載,拍賣之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
11.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2.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土地受有土地污染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1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