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60地號土地兩筆相鄰,其上部分為檳榔、香蕉,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土地均為共有人占用中,無分管契約,請求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標的仍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7.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8.
土地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400元,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