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法院民國111年1月25日查封筆錄記載,本件執行標的
3.
1004地號土地為池塘地,鄰近觀音區廣福社區活動中心,上述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標的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8.
100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分別為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執行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應有比例共同承買。
9.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悉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惟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