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測量增建程序時,經房屋之共有人在場稱,此屋牆壁多處有裂縫、受損,且曾因上 情,有將牆壁打掉,另外廚房天花板因大雨沖刷損毀,只要下雨就會漏水。又經債權人會同 員警查報以及共有人在場之供述,其與債務人之父,曾在該建築內非自然死亡,惟確切時間 已記不清楚,但就上情,該共有人或債務人均未提出任何資料證明。此部分復經本院查調所 稱死亡之人之戶籍謄本,其死亡時間為103年4月2日,並將上情函詢新北市消防局、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皆查無資料或相關紀錄,且依據鑑定報告所載,經鑑定人詢問鄰居及查 詢網路,均未查得相關凶宅資訊,故是否確為凶宅,請應買人自行查明,雖上開機關稱查無 相關資料,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本件標的除上開所載地震受損、裂 縫、漏水之情形外,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受損等情形,應買人應於「應買 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 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賣。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 交。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 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 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 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10.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 內容為準。
11.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 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 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2.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 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