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為桃園市中壢區環西路二段25巷道路用地,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標的之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協議價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上開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7.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法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9.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