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3年2月19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按對講機無人回應, 債權人代理人表示外部門鎖可自行開啟,毋庸請鎖匠開門,員警在場協助執行,經入內後債權人 代理人指封標示53號數字之二層樓鋼骨造房屋,並揭示查封公告,53號與55號房屋相連,但有獨 立出入口,房屋似已無人居住使用,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有上開房屋占用,部分土地有堆置木 造工作檯,其餘為雜草、雜樹,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另本件房 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後建物 部分點交。
7.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地價稅。 六、據鑑價報告所附之竹北市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本件土地屬變更高速鐵路新竹車站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案,土地使用分區(或公 共設施用地)為住宅區。
8.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代轉(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