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之土地部分長雜草木,部分坐落墳墓。據債權人代理人查報,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土地上有未併附拍賣之地上物,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606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8.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以各共有人權利比例計算。
11.
拍賣606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12.
拍賣之不動產,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工程受益費等,拍定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