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1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現一樓提供予配偶開 設工作室,二樓為自住,未出租予他人。非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無地震受損、火災受創 或嚴重漏水等情形。惟經本院執行人員現場觀察三樓天花板有漏水之情形。另據地政人員稱
3.
三樓均有增建(已編為8677臨時建號併同拍賣)。
4.
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 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0.
20地號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地區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住宅區,上開計 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 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執行標的8677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所核發之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1.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 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