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3年4trial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524地號土地上均為雜樹林,無路可達;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8.
本標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各該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 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 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 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 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六、
9.
524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 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 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身分如係屬 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0.
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 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