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3年5月1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導往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土地位於台元街13號建物後方,無法進入查看是否為空地現況不明,以上等 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 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請投標 人自行查明就使用上有無限制,拍定後不點交。
7.
據鑑價報告所附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顯示本件土地屬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韓 都市計畫圖重置)(第二階段)第三種商業區名稱為商三。六、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8.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