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指界時陳稱350地號土地未臨路、其上為雜樹 林,356地號土地為道路,
3.
358及359地號土地均為雜樹林,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358及359地號之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 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 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 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 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如有多數人表示願買受者,以最先向本院表示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別先後 者,以抽籤定其得買受人。
11.
依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價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第2點第 12款之規定,聲請應買狀到達法院後,不得撤回應買之意思表示,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