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3年1月2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750建號建物為自住,三樓有增建,無獨立出口。另 經於113年2月20日會測增建部分(即暫編2128建號),該750建號建物一樓騎樓部分、二樓前陽 台、三樓加蓋皮部分均屬增建,使用上並無獨立性。另建物有佔用599地號土地。599地號土地 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使用該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可能有依法拆除之風險,拍定人拍 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
6.
拍定後600地號、601地號及750地號上之抵押權塗銷。
7.
本標的建物為農舍,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內檢附無自用農舍之證明文件。本標的包括農業法展條例之耕地,私法人應買,須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限制,並應併於投標書內提出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