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462建號房屋於民國113年1月30日到現場查時,據債務人之親戚(鄰居)稱現由債務人之 兒子居住使用中,因本件係拍賣建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另建物、土地 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本標內暫編462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另該建物有部 分占用相鄰土地,使用權屬不明,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5.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 以資參酌評估。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