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地政人員指界,705地號土地為拍賣建物之坐落基地,拍賣建物增建部分為一樓前方雨遮、後方廚房及三樓陽台,據共有人陳木生稱拍賣建物由其自己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 形,建物一樓有壁癌,無漏水,故拍定後建物得點交。又共有人陳木生稱建物無海砂屋、輻 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 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 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 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係變價分割,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共 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共有人願優 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
7.
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 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