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編號1土地部份有一鐵皮雨遮、現況雜草叢生,據債權人稱上開建物、 地上物均為共有人所有,債權人另具狀陳報系爭土地上有第三人種植鳳梨,上 開地上物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 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 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 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6.
土地如有承租人於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7.
土地謄本上有註記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等,繳清後發狀,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實際欠繳之金額,拍定後應自行負責繳清所欠之款項。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 明,審慎投標。
9.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 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 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 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