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至現場查封鑑價及測量,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游○○在場稱:「系 封建物現由伊占有使用。有水電,無停車位。」等語。牆壁部分目視有壁癌情形。到場地政人員稱:系封建物2樓有部分增建,3樓全部為增建(經地政合併編為852臨建號),3樓無獨立出 入口等語。依民國113年3月出具之估價報告載稱:「1053地號土地屬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系封建物為 加強磚造建物第2層,包含增建部分。建物屋齡約50年。地區未來發展潛力稍差。勘估建物 所臨街巷道寬度約15公尺。土地正面臨街寬度約4.2公尺。市場及學校接近性:普通。大眾 運輸條件:稍差。」等語。 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 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嚴重漏水、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如上記載。另本院函囑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派員至現場查訪結果,該分局113年2月5日函覆未提及系封建物 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系封建物是否仍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 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仍應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現占有人、當地 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後,慎重考慮是否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 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3年3月5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33197868號函稱:「新北 市瑞芳區中山路143之3號2樓後、頂加1層(第3層)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 語。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