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部分種植作物,部分空地,據航照圖顯 示,有建物坐落;據債權人代理人查報,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 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土地上建物未併附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 拍定後不點交。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8.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 權。
9.
他項權利:無。 六、其他事項: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