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3年3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現場無門牌,一樓前方 雨遮、二樓後方、三樓全部,為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3.
債權人於113年3月14日具狀陳報:一樓無人居住、
4.
三樓為債務人之堂弟居住使用;建物 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以上之情係據債權人陳報,本院不為實體認定,應買人應自行 注意查證。
5.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0.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暫編198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 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