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113年4月29日查封期日,地政人員稱317地號土地上有鎮安宮及鐵皮屋占用;317-1地 號土地係位於鎮安宮外圍牆邊之土地。上開宮廟及鐵皮屋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 明,且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上開不動產兩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6.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之全部標的一 併買受。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 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 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7.
317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