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本院113年4月24日查封期日,地政人員稱352地號土地因路途遙遠無法抵達,位於三棧橋北 方,依航照圖顯示為原始林,上無建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352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