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3年3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導往現場,據地政人員 指界稱1486-1地號位於大隘社區茅圃活動中心對面之空地,其上有部分為 門牌號碼茅圃426-2號臨之鐵皮屋及簡易廁所占用;1354-1地號為雜木林且 未臨路;據在場人林小姐表示其係向426-2號臨之房屋所有人承租房屋經營 小吃店。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如經測量 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 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1486-1地號拍定後不點交,1354-1地號按現況點 交。
3.
以上地上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關係不明,trial行解 決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4.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法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 宜,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8.
本件標的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投標人應將具備原住民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 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六、1486-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
10.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11.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