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15-5地號依航照圖所示均為雜 樹,均無路可達;另依前案鑑價報告記載,413-
4.
415-5地號屬堊地形,現為 雜草雜木,無路可達;惟應買人仍請自行查明,又因指界時無法入內勘察,有 無其他地上物及作物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8.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1211號)第二次拍賣底價。
9.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拍賣土地為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