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第1093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 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以上開事由提出爭執。六、拍賣建物現場執行時,可見牆壁有大片剝落的痕跡,天花板有裝潢,一樓有窗戶整片破掉; 經債權人查報該建物無輻射屋、海砂屋、未曾發生火災事故、地震受創、嚴重漏水、兇殺、 自殺、意外致死等其他非自然身故之情事;另鑑定報告記載:經檢視相關網站(台灣凶宅 網、輻射屋查詢網站等),並於勘查時覯察房屋外觀,未發現有危險建築等瑕疵。惟確實之 瑕疵狀況,仍應詢問使用者或房屋所有人始能確認;再函詢分局,其函復:經查詢桃園市政 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刑案現場勘察資訊管理系統」,該處未有勘察刑事案件紀錄,請應 買人參考、注意。
8.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進行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 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 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 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9.
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 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 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1.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 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