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債務人之親屬臨時借用使用,無配附停車位。土地使用分區為第貳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貳種商業區使用)(原始第參種住宅區)。
3.
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經詢在場人員,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