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017地號土地後面為一片雜林,前面一座謝姓之墓地(風水地)。
5.
上述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10.
本件1017地號土地屬「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法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覆:本件102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2年9月13日)之農業區,其他土地使用分區已管制及開發限制等規定,請逕洽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詢。
12.
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3.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重劃,其位置、面積應以重測、重劃結果為準。如重測、重劃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