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編號1土地現況為巷道;編號2土地部分坐落無門牌之建物(地政人員參酌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資料表示建物門牌為佳里興342號)、部分為空地。上開土地情形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僅拍賣土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建物與土地間員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6.
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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