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有數棟第三人建物坐落,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復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也不點交,地上權人及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人、地上權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地上權人與共有人不同,若均主張優先承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為一之立法精神,地上權人有最優先承買權,惟若地上權人未實際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者,不得主張優先承買權。六、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70年11月17日」,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請求分割時之上開限制。
8.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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