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154地號土地於指界時,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現場,據地政人員稱此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中和區福祥路85巷2弄18號房屋前之既成巷道。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前開資訊揭露給投標人參考,惟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再自行查詢該土地之使用有無法令上限制,得標後不得以無法使用此土地而主張異議、或主張撤拍或請求損害賠償。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六、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法院稱本件土地為74中使字第2263號使用執照(73中建字第1691─1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載為私設道路(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未記入建築基地面積計算建蔽率未記入空地比,仍為建照核准之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係屬上開執照之建築基地。是以拍定後是否得申請建築執照或供其他目的使用,應依建築法規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拍定人拍定後不得以無法申請建築執照或無法利用、使用此土地而向法院主張異議、拍賣無效、聲請撤銷拍賣或請求損害賠償等,應買人應自行評估風險後,始進行本件投標,投標後視為同意此拍賣條件。又本件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8.
本件前開資訊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
10.
本件土地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11.
本件地號是否有無訂立私有三七五租約、土地徵收與協議價購或其他,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2.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法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3.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或有難以精準指界實際座落位置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地政人員指界地點、範圍及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定或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