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兩筆土地相連,418地號地形呈不規 則狀,420地號地形略呈長方形,418地號現況少部分為茶園,其餘為雜草 空地,未直接臨路,420地號現況為未臨路之雜草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執 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事,地上作物為其 他共有人所種植,此部分不予執行,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3.
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 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 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 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