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3年3月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1241地號土地上有建物2棟(民權路213號、215號),其餘為空地、雜 樹,
8.
1248地號土地為空地、雜樹,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為 共有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各該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 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 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 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 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1241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 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本件124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均不點交。
12.
trial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trial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