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89年3月8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系爭土 地為既成道路。本院復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再執行履勘時,經地政人員指 界結果,1115地號土地為道路(岡燕路
8.
287巷6弄),135地號土地為 道路,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況為供公眾使用,並稱僅執行債務人土 地部分;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
9.
1115地號土地現況均為道路,拍定後不點交。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