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195地號土地則作為社區道路,供通行使用。據第三人即債務人父親陳稱:目前365 建號建物係作為家庭工廠使用,278建號建物2樓目前由債務人之弟居住使用,其餘部分無出租或 出借之情形,債務人亦不住在此處。另據債務人稱:278建號建物2樓其中一間房間目前出租給第 三人陳O宏使用。前開債務人與第三人陳O宏間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於113年6月18日除去,惟第三 人占有使用365建號建物之法律關係不明,278號建物則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件拍賣標 的僅為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13.
228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西螺都市計畫住宅區。
14.
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漏水或火災受損等情事。又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不得於拍定後據此 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