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611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為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共 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 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2.
611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都市計畫內之第一種住宅區,現況零星種 植短期作物、部分為雜草空地。
3.
61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7.
本案分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8.
61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 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 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 有部分比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