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作養殖魚塭使用(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trial賣範圍);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共有人間有分 管約定或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7.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 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 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 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 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 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 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其擁 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 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9.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
10.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11.
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拍定人 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應買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明,實 際欠繳數額應以主管機關之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