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內豐段631地號土地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其餘土地無抵押權設定。
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89年3月2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光興段185地號(重測前:內埔段447地號)土地上長滿雜草,光興段186地號(重測 前:內埔段447-2地號)土地上為空地及雜草,菜公坑段528地號(重測前:內 埔段632-8地號)、菜公坑段530地號(重測前:內埔段630-2地號)、菜公坑段 531地號(重測前:內埔段632-6地號)土地皆為既成道路,內豐段631地號(重 測前:內埔段372地號)土地上有一座三合院紅磚瓦造屋,東埔段870地號(重 測前:東勢埔段634-2地號)、東埔段871地號(重測前:東勢埔段634-1地號) 土地種植竹子及芒果樹,內豐段947地號(重測前:內埔段14-4地號)土地上 為一紅磚瓦造並又搭建鐵架之涼棚,內豐段954地號(重測前:內埔段14-16 地號)土地為既成道路,地目未變更,內豐段975地號(重測前:內埔段14-11 地號)土地為既成道路之駁坎,內豐段998地號(重測前:內埔段12-3地號)土地為道路預定地,有一檳榔攤。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上開土地為債務人 自用。嗣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 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光興段185地號土地上有雜草及雜樹, 並未臨路,光興段186地號土地上有雜草、雜樹,並有兩個水池,上開二土 地相鄰,菜公坑段
8.
531地號土地均為道路之一部分,均呈長條 狀,上開三土地相鄰(菜公坑段528地號土地係門牌號碼菜公坑16至18號房 屋前面道路),內豐段631地號土地上有包含三合院在內之數棟建物,部分 為空地及雜樹,東埔段
9.
871地號土地上均為雜樹林,均未臨路,上開 二土地相鄰,內豐段947地號土地上有種植香蕉、芒果等果樹,內豐段
10.
979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林,內豐段975地號土地上為雜草地,內豐段 998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內門57號之鐵皮建物。上開土地除道路為供公眾 通行使用外,其餘標的債權人在場稱均為共有人占有使用中。又據鑑價報 告所載,拍賣標的現況為建築、道路、雜樹林。惟實際使用情形、建物坐 落權源及作物種植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 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 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 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 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 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 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4.
871地號等6 筆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 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 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 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 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者,應自行負責。
15.
依謄本所載,光興段185地號土地已提供興建農舍,基地坐落:東埔段864地 號(門牌:龍潭7之3號)。光興段186地號土地已提供興建農舍,基地坐落: 東勢埔段630-1地號(門牌:龍潭7之3號)。上開2筆土地均未經解除套繪管 制不得辦理分割,請投標人注意。
16.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 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 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 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17.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 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承租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 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 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8.
請投標trial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