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系爭土地上有種植稻米,上開地上物權利歸屬及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 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 定後不點交。
4.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 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 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 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