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2月20日現場查封時,經債權人代理人導往至現場,債務人在場稱拍賣 房屋為家人自住,不動產估價師表示拍賣房屋
4.
4樓均增建,4樓設有神明 廳。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9.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編號1土地使用分區為「住二」住宅區,屬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 發。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 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六、拍賣編號1建物,其中含有增建部份,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 部份,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 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 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又增建部分是否有占用鄰地之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另增建部 分如無權占用鄰地或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10.
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 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件土地及建物一併承 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如就優先承購權之存否有爭議,應另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如 土地共有人與房屋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房屋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
11.
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 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 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2.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 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 法院處理。
1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