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拍賣之三筆土地相毗鄰。另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 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位於門牌號碼竹東鎮康寧街315巷29之17號 房屋之屋旁及屋後,目視所及均為雜樹林,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 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 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 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據鑑價報告所載173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區內文專用地、173-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區內住宅區、173-2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區 內道路用地(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 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 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 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 買之人若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 之土地無優先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 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10.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