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97年3月4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拍賣土地均為竹林地,且無道路可以通行。本院復於113年2月16日至現場 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均為雜樹林,惟其相關實 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 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4.
4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 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 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 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8.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 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賣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 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 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 可之證明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 任。
10.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 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 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