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拍賣土地上有編號1建物坐落,建物周圍有矮牆,其餘部分為空地。據警局房屋現況調 查表所載,編號1建物現況為無人使用。另據鑑價報告所載,建物閒置中,無水電。不動產實際 使用現況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建物按現況點交,餘不點交。
6.
拍賣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就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拍賣建物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請應買人或承受人特別注意。
7.
拍賣之建物,全部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 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 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拆除,均與本院權責無關;本 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應買人應自行查 證。六、拍賣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 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惟主張優 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現耕證明及承租或所有權證明文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主張優先承買以外之標的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請應買人或承受人特 別注意。
8.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 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 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 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 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9.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