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埤頭鄉中和段433-6地號土地上有廢棄建物坐落,餘未雜林地,埤頭鄉中和段461-8地號土地 為雜草空 地,彰化市竹中段235地號土地,部分有建物雨遮,部分有金爐(朝陽宮)占用,另據債權人代理人 稱,土地現由共有人使用中,故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7.
如拍賣標的於拍定前另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則拍賣程序不符民法第759條規定,本院將依法拍銷拍定, 重為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