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乙標 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均不在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 界稱:「
2.
1180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金山區坑子內2號』建物 (以下簡稱2號建物)西南方約119公尺處,其上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道路, 部分為門牌號碼『新北市金山區坑子內1號之3』建物占用。
3.
1174地號:位 於2號建物東南方約128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
4.
1015地號:位於編號 『493101』號電線桿東方約21公尺處,其上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道路。
5.
1154地號:位於2號建物西方約11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
6.
1157地號:位 於2號建物東北方約65公尺處,其上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道路。」等語。 依據民國113年4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標的均為非都市計畫區之山坡地保育 區,
8.
1154地號為農牧用地;1157地號為丙 種建築用地。1180地號現況為雜木林,上有建物;
9.
1154地號現況 為雜木林;1015地號現況為雜木林及部分道路。地區未來發展潛力:稍差。市 場及學校接近性:稍差。大眾運輸條件:稍差。」等語。 本件乙標僅拍賣土地(5筆)應有部分。上開2號建物、1號之3建物均非本件拍 賣標的,又系封土地上倘另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上 開2號建物、1號之3建物、及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 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