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 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屋 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4.
本件房屋經債權人會警查訪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中,據訪查鄰人表示不知道有無海 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 與調查內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不得 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
5.
因本件係拍賣建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trial土地之共有人有優先承 買權。
6.
本標內暫編1037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 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六、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 以資參酌評估。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 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