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3方54596

臺南市白河區長安段1175-7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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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7/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7/23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50
保證金:
90
總坪數:
75.6
坪單價:
6萬/坪
持分地坪:
75.6 坪
總現值:
313.9 萬
拍後增值:
-136.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住宅區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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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白河區 長安段 1175-7地號,面積 250 m2,持分 1/1,450 萬
(住宅區 )
法院筆錄 (13)
2.
本件土地:
3.
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該土地為袋地,其上有部分為門牌號碼「白河區客庄內24之11號」之房屋座落,另部分為屋前空地。
4.
惟就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5.
本件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其上若有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 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 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6.
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7.
依土地登記謄 及地政辦理查封函文所載,土地上有同段之360建號建物1 棟,該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 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 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 1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 確定判決為準。
11.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依照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所載,使用分區為住宅區,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等,其開發 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 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 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 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 標人自行注意之。
12.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 別注意。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 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3.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 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17.
本件定於民國113年7月23日上午10時30分行第1次拍賣程序。投標單請投 入第1至4號標匭內。方股。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白河區 長安段 1175-7地號
250 m2 × (1/1) × 12,554 元 - 450 萬元
= -136.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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