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4月22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有工廠(門牌:中 華路1016之8號)、雜草、雜樹。
3.
上開土地上之工廠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 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7.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六、本件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購買 之次序如下:
11.
毗 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如就部分標的因不符合前 開規定,而無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或承受。
12.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3.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 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