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前案查封後,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現有五棟未 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占用,建物共用「新竹縣北埔鄉外大坪10號」之門 牌。建物未占用之土地部分作屋前空地、道路使用,其餘部分為雜樹林地。於 前案中經調查後債權人查報,前述建物均為土地共有人及占有使用中。本件係 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 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 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29679號)特別拍賣底價。
7.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10.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 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 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 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