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依查封筆錄所載,編號1土地上有短期作物,部分係空地, 未鄰路。編號2土地上有短期作物,部分係空地,未鄰路。編號3土地為空地,無路可達。惟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 自行查證注意。
3.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土地上如有作物、定著物、工作物等,均不 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
8.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其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 標之一部分行使,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之 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9.
本件拍賣不動產,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 定,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其有優先權之部 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 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如經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其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拍賣trial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 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 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11.
拍定人(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