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2年7月2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037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福德一路430巷28號建物前方之道路用地;1038地號土地係位於同巷24號建物前方之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