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為地勢起伏之山坡地,現況無路可達,遠觀為雜 林地。又依鑑價報告之空照圖及地籍圖所示,拍賣土地中間包覆著員南段403地 號土地(非拍賣標的,為高壓電塔所在)。債權人提出土地共有人於民國88年11 月間簽訂之土地分管同意書,稱拍賣土地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土地現況無人 使用。惟因土地為樹木所覆蓋,其有無墳墓、掩埋物或廢棄物及是否確有分管 約定等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前開債權人所稱分管約定並未經 向地政機關辦理使用管理登記,能否拘束現共有人亦為不明)。故如債權人所述 屬實,拍定後債務人分管部分得依現況點交,如非屬實或有其他不能點交之情 事,本院不點交。
3.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7.
拍賣土地上之樹木,依法為土地之成分,其價值已併入土地價格中,其實際數量、品質應以現場為準,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 能請求增減價金。六、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