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標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上部分為建物占用,部分為空地、道路,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上開道路占用部分,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7.
2標順序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如1標或2標之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已足夠清償債權及費用,則其餘投標標的雖已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得由法院指定並得於開標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由法院撤銷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之拍定。
9.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
10.
據彰化縣政府函稱,本件土地領有70彰建都(使)字第19099─19103號、72彰建都(使)11455─11460號、73彰建都(使)字第265─268號、第5885號、80彰工管(使)字第
11.
87彰工管(使)字第2341─2345號、及90彰工管(使)字第31570號等使用執照。應買人就上述情形仍自行查明始斟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本件標的如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情形者,則有優先承買權之適用,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
12.
土地為社頭都市計畫63年8月3日實施之住宅區。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